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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吉人字[2007]37号
更新:2011/2/16 字体:

吉林省人事厅《关于调整职称外语考试有关政策的通知》
 
吉人字[2007]3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中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各企业人力资源部(人事处):
  按照国家人事部《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37号)要求,本着从实际出发、区别对待、以人为本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对我省职称外语考试政策做出相应调整,现将有关调整政策规定通知如下:www.med126.com
  一、不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和专业
  (一)中小学教师系列;
  (二)艺术、文学创作系列;
  (三)卫生系列中临床中医药专业;
  (四)档案、文博系列中古籍整理、历史时期考古专业;
  (五)县(市、区)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的农业、林业、水利、地质、矿山、测绘、勘探、铁路和公路建设施工等专业。
  二、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专业系列中予以免试的人员
  (一)具有较高外语能力的人员
  1.在国外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经省级以上政府教育部门认证)或通过专业培训、专业进修及做访问学者等方式连续在国外有半年以上留学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
  2.在国内取得硕士学位后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在国内取得博士学位后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已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需再次参加同一级别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
  4.正式出版过外文专著、译著的专业技术人员;
  5.通过全国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考试(简称BFT)的专业技术人员;
  6.具有外语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一直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7.其他能够证明具有较高外语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能力业绩突出、在本行业本地区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或工作在基层一线的人员www.med126.com
  1.在我省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人选以及我省重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中评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乡镇及其以下基层企事业单位从事各类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三)年龄较大并长期从事专业技术的人员
  1.在申报年度内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周年的专业技术人员;
  2.继续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四)其它人员
  1.从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民主党派及群团机关,流动到我省企、事业单位,未保留公务员编制,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2.经我省派出的一次性援助经历在半年以上的援藏、援疆、援外人员在援助期间或回省后首次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3.从部队转业到我省企、事业单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首次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军队转业人员;
  4.各系列评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5.民营企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关于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有效期的问题
  我省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职称外语等级合格证书长期有效。
  四、有关要求www.med126.com
  (一)此次职称外语考试政策的调整是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学科领域的发展状况和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工作状况,从为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更加科学、客观、便捷的外语应用能力评价服务,为用人单位合理使用人才服务的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职称外语考试上述有关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和更改予以免试专业系列和人员的范围,如有发生,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各地各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外语是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国外先进知识和技术,开展对外学术技术交流的重要工具。要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外语能力工作纳入各类高层次人才素质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对作职称外语考试要求的专业系列和人员,要按照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的规定,继续坚持职称外语的严格要求;对免予考试的人员,也要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引导他们不断提高外语水平。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在政策规定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联系。
  联系电话:0431-85611228、 85611229
  电子信箱:rstzjc@163.com
                                                                             二OO七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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