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自治区2016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的人员范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参加职称外语考试。
(一)在县(区、市)、乡镇(街道)和社区等基层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在非公有制企业从业的人员。
(三)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大中专院校(含技工学校)中担任生产实习指导教学工作的人员,艺术、体育、工艺美术、群文、律师、公证和文学创作系列的人员。
(四)长期(5年以上)在野外从事农业、林业、水利、牧业、渔业、采矿、煤化工、测绘、勘探、建筑、铁路、桥梁、公路施工和广播电视高山台(站)等野外工作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不含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
(五)除高教、党校、自然科研、社会科研、卫生和计划生育具备 资格系列以外,其他系列年满50周岁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或年满45周岁申报副高级及以下职称的人员。
(六)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自治区“塞上英才”工程、自治区“海外引才百人计划”、“国内引才312计划”、自治区“313人才工程”和“青年拔尖人才培养工程”等人员;从海外、区外引进急需紧缺的人员医,学.全.在.线.提供。
(七)申报各系列初级职称的人员。
(八)组织选派援外的人员。
(九)取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申报高级职称、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申报中级职称的人员。
(十)具有本科及以上国外学历或学位者(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或取得外语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出国进修一年及以上或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合格者(其中高级对应A级、中级对应B级、初级对应C级)。
(十一)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或同等外语考试的人员,出版过外文专著的人员。
(十二)申报副高级职称时A级职称外语考试成绩已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申报正高级职称的人员。
(十三)升格或者合并到高等院校以及组建为专科院校的教师,转评高教系列同一级别职称的人员。
(十四)从党政机关(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未保留公务员身份的,以及由部队转业到地方的专业技术人员,五年内首次申报职称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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