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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0年吉林市职称评聘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吉市人社职发[2010]2号
更新:2010/4/9 字体:


  (三)申报程序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工作,加大审核工作力度,确保今年职称申报顺利有序进行,从今年起,要求各申报人所在单位均要成立相应的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机构要由单位领导、人事干部、本单位相应学科专家(如本单位无从事申报人专业领域的专家,可由单位聘请外单位同专业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单位领导要对申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考评,人事干部要对申报的学历、资历进行核准,专家要对申报人的专业水平能力进行考评。三方面意见均要在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栏中予以体现。凡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四)审核受理材料要求
  各受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送。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表》及业绩证明材料不按要求装订的一律不得报送。各申报单位(部门)、各县(市)区要按专业类别、级别制作申报参评人员信息一览表并加盖单位(部门)或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同参评人员材料一并报送。
  市人社局今年集中受理各单位(部门)、县(市)区统一申报的材料,不直接受理个人的申报材料。各县(市)区、各部门要严格审核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申报程序的方可受理。受理材料时要根据申报单位(部门)报送的参评人员一览表逐一对各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各项内容与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特别是申报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要做到准确无误,申报评审资格名称、专业类别要使用我省职称管理规定的规范性名称。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及时受理。任何需要修改的错误信息均不得在原表上涂改,必须重新制作新的申报表。
  要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对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申报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要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组织熟悉职称工作政策、认真负责、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要将责任落实到人。从事资格审查工作的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弄虚作假和与评审条件不相符的业绩材料要认真甄别,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汇报,经市人社局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相关政策处理。同时要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收发、整理、保管工作,因工作疏忽造成材料遗失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
  (五)评审费用收取的要求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吉人字〔2000〕56号文件中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从今年起,由省人社厅统一印制资格证书,并免费发放,各县(市)区及市直各部门不得自行收取评审人员的资格证书费。
  三、评委会管理
  (一)评委库调整的要求
各县(市)区由省厅授权组建中级评委会的,在开展评审前要对评委库入库委员作更新、充实。已经三年未作调整的评委库,要按程序遴选更换入库委员,更换人员应不少于2/3。已经建库但委员人数等尚未达到要求的,务必在评审工作开展前按照评审委员会设置标准完成增补工作。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行政领导,如需要作为专家库成员的,须以正式文件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各级人社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库成员。各评委库的更新完善报批工作要在5月底完成,凡不按规定更新完善评委库的评委会今年不能开展评审工作。
      (二)评委抽取的要求
  各县(市)区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在例会前3天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2010年度评审委员会。凡与参评人员有回避关系的评委必须提前声明,不得做为评委的抽取候选人。凡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评委会擅自更换评委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四、评审结果的核准备案及办.证
  各评委会例会结束后,评审结果应按管理权限进行公示及核准备案。
  (一)关于审核备案的问题。
  各县(市)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评审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下列材料进行核准备案:
  1.评委会评审表决意见统计票复印件(有评委会主任、纪检监察人员签字);
  2. 评审通过人员汇总表(附电子文档,Excel表格,具体表样见附件2);
  3.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聘)统计表(见附件3);
  4.评审通过人员《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同时报送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原件。                   一  5.评审通过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一览表》1份。
  市及各县(市)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会通过人员,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集中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二)关于证书发放的问题。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准备案人员,颁发全省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三)关于修改错误证书的问题。
    在报送人员信息前必须认真核对,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按照各评委会报送信息打印证书。凡因报送信息失误造成证书打印错误的,须回收错误证书,汇总修改信息并以所在单位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正式文件说明情况。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部门在每年6月份和12月份集中受理各评委会错误证书的修改工作。其他时间和任何个人的修改申请一律不予受理。
  (四)关于复核材料的问题。
    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对相关申报人员信息进行复核的,由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需复核的内容,由各部门及县(市)区人社部门反馈申报人,并按复核内容进行复核。各评委会不得通知复核人员直接到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复核。所有复核人员的复核意见及相关材料须统一报送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提供的复核材料做出相关处理意见。除必须由被复核人员本人对复核情况进行说明的,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律不受理个人的复核申请。
  五、其它特殊问题
  (一)实行职称制度改革的中小学及高校的评聘工作要求。
  1.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的统一部署,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正在总结阶段,待统一部署后再组织实施。
  2.全市中小学校仍按原来的规定组织实施“评聘结合”改革。各县(市)区、市直相关部门要在7月底前完成本单位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并在8月初按管理权限报送评聘结果。同时要做好本单位参加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人员的推荐申报工作。
      3.各改革单位所在县(市)区政府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各学校评聘结果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统一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高层次人才认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
今年继续开展高层次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认定工作。凡在我市工作或提供服务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科院百人计划人选、全国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省高级专家、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省拔尖创新人才工程人选以及我省重点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的限制,直接认定相应系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高层次人才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核准后,提交高层次人才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委员会。
       (三)在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党政机关调入人员、留学回国人员、军队转业人员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规定。
上述人员在现工作岗位上首次评审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资历台阶和职称外语及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限制,按照相应专业系列评审条件中规定的学历和业绩条件,直接参加相应系列副高级及以下各级别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评审时必须将可证明其身份的文件原件或相关证明粘贴在《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证书的粘贴处。分属省评和市评专业的,须分别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方可提交相应系列评委会进行资格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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