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含鼻、耳廓、乳房、指、眼窝等再造术)的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技术审核机构对医疗机构申请临床应用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进行技术审核的依据,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师开展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的最低要求。
本规范所称的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是指采用自体组织移植再造出受损器官的部分或者全部形态,并具有一定功能,达到“修残补缺”等目的的诊疗技术。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必须与其功能和任务相适应。
(二)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综合医院、口腔医院或整形外科医院,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的整形外科专业诊疗科目,有重症监护病房。
(三)医院设有管理规范、运作正常的由医学、法学、伦理学等方面专家组成临床应用伦理委员会。
(四)开展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10年以上,床位20张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乙等医院及以上级别整形外科专业科室要求,显微外科与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技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乙等及以上级别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五)每年可完成面部及躯体缺损重建手术2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颌面部及躯体缺损修复重建等。其中,从事颌面部器官(含鼻、耳廓、眼窝等再造术)再造的机构,完成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和颌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手术20例以上;从事躯体器官(含乳房、生殖器等再造术)再造的机构,每年完成躯体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20例以上;从事全身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含鼻、耳廓、乳房、指、眼窝等再造术)的机构,每年完成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2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手足外伤整形、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缺损修复重建等。www.med126.com近三年,相关医疗工作无不良记录。具备自体组织移植再造体表器官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六)有符合要求的无菌手术室。
1、符合无菌手术条件。
2、能够进行心、肺、脑抢救复苏,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仪、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3、配备有显微外科专用显微镜设备和器械。
(七)其他辅助科室和设备。
1、检验科:能够满足常规的化验检查。
2、影像诊断科:能够采用彩色多普勒探查供区和受区相应的知名动静脉,探查移植后的再造器官血液供应情况;有磁共振(MRI)和(或)计算机X线断层摄影(CT),能够收集移植受区的影像学资料。
3、病理科:能够进行常规的组织活检诊断。
(八)有至少3名具有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含鼻、耳廓、乳房、指、眼窝等再造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在职医师(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经过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与开展本技术相适应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整形外科专业,执业地点为申请医院。
2、有10年以上整形外科临床工作经验,具有显微血管外科和组织缺损重建临床经验5年以上,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3年作为术者完成颌面部或/及躯体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2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和颌面部及躯体缺损修复重建等。其中,从事颌面部器官(含鼻、耳廓、眼窝等再造术)再造的医师,作为术者近3年完成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和颌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手术20例以上;从事躯体器官(含乳房、生殖器等再造术)再造的医师,作为术者近3年完成躯体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20例以上;从事全身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含鼻、耳廓、乳房、指、眼窝等再造术)的医师,近3年作为术者完成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2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手足外伤整形、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缺损修复重建等。
4、经过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诊疗技术相关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