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麻醉医师。
具有麻醉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经过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方案等因素综合判断治疗措施,因病施治,合理治疗,严格掌握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的适应证和禁忌证。
(二)每例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手术应当成立治疗组。手术由具有本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本院在职医师决定。术者由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临床应用能力的、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本院在职医师担任,制订合理的治疗与药物管理方案。医疗组副主任医师数量不少于3名。
(三)实施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手术目的、手术风险、术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手术知情同意书。
(四)建立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手术后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术后效果、用药并发症等要做好记录。
(五)在完成每例次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后,都要保留相关信息,建立数据库。
(六)医疗机构每年完成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不少于20例,手术成功率达98%以上。其中,颌面部器官(含鼻、耳廓、眼窝等再造术)不少于20例;躯体器官(含乳房、生殖器等再造术)不少于20例;从事全身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含鼻、耳廓、乳房、指、眼窝等再造术)不少于20例。
(七)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规定接受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包括病例选择、手术成功率、严重并发症、药物并发症、医疗事故发生情况、www.med126.com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以及随访情况和病历质量等,规定时间上报该技术临床应用情况。
(八)其他管理要求。
1、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所需医用器材。
2、建立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医用器材登记制度,在病人住院病历中手术记录部分留存介入医用器材条形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文件。
3、不得违规重复使用一次性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相关器材。
4、严格执行国家物价、财务政策,按照规定收费。
四、培训
(一)培训基地
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核,培训基地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三级甲等综合性医院,床位20张以上,开展整形外科临床诊疗工作20年以上,其技术水平达到三级甲等医院整形外科专业科室要求,显微外科与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技术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甲等医院中处于领先地位。
2、该机构每年可完成面部及躯体缺损重建手术3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颌面部及躯体缺损修复重建等。其中,从事颌面部器官(含鼻、耳廓、眼窝等再造术)再造的机构,完成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和颌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手术30例以上;从事躯体器官(含乳房、生殖器等再造术)再造的机构,每年完成躯体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30例以上;从事全身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含鼻、耳廓、乳房、指、眼窝等再造术)的机构,每年完成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3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手足外伤整形、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缺损修复重建等。近三年,相关医疗工作无不良记录。具备自体组织移植再造体表器官所需要的设备、设施。
3、每年有相关学术论文、相关专著发表。
4、每两年举办省级或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或承担国家级继续教育项目1-2次。
(二)对医师的培训要求:
1、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颌面部或/及躯体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10例以上。
(1)拟从事颌面部器官(含鼻、耳廓、眼窝等再造术)再造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和颌面部缺损修复重建手术10例以上。
(2)拟从事躯体器官(含乳房、生殖器等再造术)再造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躯体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10例以上。
(3)拟从事全身自体组织移植体表器官再造术(含鼻、耳廓、乳房、指、眼窝等再造术)的医师,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参与完成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组织缺损修复重建手术10例以上,包括颌面部创伤整形、手足外伤整形、颌面部及躯体四肢缺损修复重建等。
2、在指导医师的指导下,学员应参与对患者全过程的管理,包括术前评价、诊断性检查结果解释、与其他学科共同会诊、术前设计、术中关键步骤的操作、诊疗过程记录、围手术期处理、重症监护治疗和手术后随访等。
3、在境外接受体表器官再造技术培训6个月以上,完成规定病例数的医师,有境外培训机构的培训证明,并经卫生部指定培训基地考试,考核合格后,可以认定为达到规定的培训要求。
(三)对培训基地的其他要求
1、使用经过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培训教材和培训大纲。
2、保证接受培训的医师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规定例数的培训。
3、培训结束后,逐一对接受培训的医师进行考试、考核,并出具是否合格的结论。
4、为每位接受培训的医师建立培训及考试、考核档案。
(四)其他管理要求
本规范实施前具备下列条件的医师,可以不需经过培训和体表器官再造技术临床应用能力审核而开展体表器官再造手术工作。
1、职业道德高尚,同行专家评议专业技术水平较高,并获得3名以上本专业主任医师推荐,其中至少2名为外院医师。
2、在三级甲等医院从事整形外科工作10年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近5年累计完成体表器官再造技术病例累计超过20例。
4、手术适应证、手术成功率、术后并发症发生率和手术死亡率等手术质量相关指标符合卫生部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有关要求,近5年内未发生过二级以上与开展体表器官再造相关的负主要责任的医疗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