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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庆考区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
更新:2010/12/21 字体:

监考人员守则(机考)

第一条  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及监考机操作,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第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考试前清理考室。
第四条  开考前45分钟,领取监考员登陆密码、考生签到表、考场情况记录单等考务材料,直接进入考室;凭密码登陆监考机系统并打开所有考试机(包括备用考试机),检查考室内网络情况。
第五条  开考前20分钟,在监考机上进行入场操作,并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室,要求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字,对号入座,核对准考证号和座位号,指导考生核对考试机上考生信息,并进入待考界面。
第六条  开考前15分钟,宣读《考场指令》
第七条  负责整个考试过程中监考机端的具体操作,包括开考、收卷、违纪违规处理、异常情况处理等。
第八条  维护考室纪律,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在《试室情况记录单》中如实地记录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没收违纪证据,交考点备查。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场负责人及时处理。
第九条  不得对考试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
第十条  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又要耐心说服,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室。未经主考允许,不得在考室内照相、录像。
第十二条  考试终止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第十三条  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如下事项:
(一)组织考生退场;
(二)在确认了监考机上考生状态全为“答案完整”或“已交卷”后,进行收卷操作;
(三)获取考生信息后,根据系统提示的试室情况记录单进行再次核对,核对无误后进行结束考试操作。
第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同系统管理员一起将所有考务材料交还给主考。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室内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实(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做试题、念题等),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第十六条  监考人员如有违纪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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