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8
巡 视 守 则
第一条 巡视(考)人员由考区、考点从卫生、人事行政部门和考室办公室工作人员中选派。
第二条 巡视人员派往巡视的地区,根据巡视需要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安排回原籍、家乡巡视。巡视人员必须熟悉考试的政策、规定,工作认真负责,不循私情,及时制止考试中的违纪行为。
第三条 巡视人员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检查考试的组织工作,包括考点领导的组成以及职责分工、考试期间的值班安排等。
(二)检查考试工作人员培训情况,包括培训时间、内容、形式。
(三)检查考点考场设置,包括考场的选址情况、考场环境布置情况、考场各项服务设施的设置情况等。
(四)检查考试的安全、保密和保管工作,包括保密室的安全情况、密件保管人员值班守卫情况、试卷(机考专用物品)的分发、回收保管情况。
(五)检查考前考试规定的执行情况。
(六)检查考场纪律的情况。
第四条 巡视人员在巡视工作结束后,向其派出的机构写出书面报告,并公正填写《考点量化评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