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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庆考区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
更新:2010/12/21 字体:

 

 

渝卫考办〔2008〕4号

重庆市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关于印发《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庆考区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考点:
为规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庆考区的考务工作,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发[2003]4号),结合重庆考区考试工作实践,考区办修订了《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庆考区考务工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五月五日
主题词:卫生  教务工作  细则  通知
  重庆市卫生局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印发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庆考区考务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水平,逐步实现考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确保考试质量,根据《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卫考办〔2003〕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公正、准确、规范的原则。
第三条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包括纸笔考试(以下简称“纸考”)和人机对话考试(以下简称“机考”)。
第四条  本细则是重庆考区、各考点、区县(自治县)报名点及各考场组织实施报名、考试、信息管理等考务工作的依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考区、考点、报名点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
第六条  考区
(一)考区考试办公室设在重庆市卫生局人事处,负责重庆考区考试的管理工作,具体考务工作由重庆市卫生人才交流中心组织实施。
(二)考区考试办公室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考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组织管理工作;2.指导各考点开展工作;3.接收、转发考点报名信息、准考证、试卷、答题卡、成绩单等考务资料;4.复核审批报名资格;5.检查各考点及机考机构的软硬件配置情况;6.处理本考区考试中发生的重大问题;7.向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七条  考点
(一)考点原则上设在区域性中心城市,考点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考点办公室设在当地卫生局。考点必须达到相应的硬件要求(详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重庆考区考点设置办法》),并经考区审批,报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备案。
(二)考点办公室主要职责是:1.负责本考点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2.审核考生报名资格,按要求录入、上报考生信息;3.安排考场,编排考生座位号;4.督促考生打印《准考证》;5.培训系统管理员和其他考务人员;6.负责本考点试卷、答题卡的接收和机要存放;7.组织实施考试;8.考试结束后清点试卷、答题卡等考试专用物品并押送至考区;9.分发成绩单并受理成绩查询;10.处理上报本考点出现的问题。
第八条  报名点
(一)报名点设在各区县(自治区)卫生局,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责任人,卫生局人事科负责具体报名事宜。
(二)报名点主要职责是:1.受理考生报名,核实考生提供的报名资料,审核考生报名资格;2.代收报名及考试费用;3.征订考试用书并收取相关费用、发放考试用书;4.负责考区、考点和考生间的考务信息传递;5.及时处理上报报名点出现的相关问题。
    第九条  考区、考点、报名点应根据各自承担的具体考务工作和有关规定,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程、保密制度、收费制度、考试文件存放与归档制度等。

第三章   考场设置
第十条  考场设在考点所在地的学校,考场原则上应是高考定点学校或高等院校,考场下设若干考室。考场由考点报考区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考场设置要求:
(一)每个标准纸考考室考生人数30人,按前后左右间距80厘米以上单人、单桌、单行排列安排考生座位;机考考室应有40台以上可操作的考试机,并以10%的比例设置备用考试机,左右间距在40厘米以上,网关、服务器、备用服务器、监考机必须符合机考机构认定标准;考场应具备安全、安静、光线明亮等条件,不得使用阶梯教室。
(二)在考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标明**考点**考场,并张贴考场分布示意图、考试时间表、《考场规则》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
(三)考室门口应张贴考室编号和考生一览表。
(四)考试期间考场周围应划出考试区域,并设置明显警戒线,设有门卫和保卫人员(至少一名公安人员)。
(五)考场有宣传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横幅标语、路标等(中小学校要有3副以上的标语,大中专院校根据具体情况增加横幅标语;路标指示清楚)。
(六)考场设立五室三处,即考场办公室、试卷验收装订室或数据管理室、保密室、医务室、通讯和广播室;宣传询问处、饮水供应处、车辆停放处。
(七)有准确统一的计时条件和统一信号发出条件。
第十二条  每个纸考考室内至少配备2名监考员,机考考室根据考室考生人数按照30:1的比例配备监考员,考室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每个楼层设1-2人)。
第十三条  考场配备相应的巡视人员、巡考人员、工作人员和保安人员。
第十四条  考点考前对考场进行检查验收,凡不具备要求的考场,要责成其采取改进措施;若采取措施后仍不符合要求,应报考区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考场的设置资格。
第十五条  考点对各考场设置情况进行检查均符合要求后,随机编排考场及座位号,并按要求报考区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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