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监考人员是国家考试在考场的执法者,是考试实施真实有效的鉴定人。监考人员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第二条 监考人员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考试的有关政策规定,熟悉监考业务,不经培训不准监考。
第三条 监考人员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有关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
第四条 考试前清理考室,摆放或张贴考生座位号,核对考试科目。领取、分发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试卷类别、是否是本单元考试试卷及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场负责人报告。
第五条 开考前30分钟,监考人员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等,直接进入考室。
第六条 开考前20分钟,监考人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室,要求考生在签到表上签字,对号入座,并核对准考证号和座位号。
第七条 开考前15分钟,监考人员核对试卷封面的考试科目及考试时间无误后,当众启封试卷袋。开考前10分钟分发答题卡,考前5分钟分发试卷。监考人员发现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不符时,及时更换试卷;发现试卷漏印、重印、错印时,及时报请主考,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第八条 考生得到试卷后,监考人员指导考生清点试卷是否完整,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并提醒考生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
第九条 考点发出开考信号后,监考人员宣布开始答卷。
第十条 考试开始后,一名监考人员在前台监视,另一名监考人员按考生签到表逐一核对考生试卷及答题卡上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是否正确,核对考生本人与准考证、身份证上的照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 监考人员要认真监督考生应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如实地记录违纪考生的违纪行为,同时在答题卡中填涂违纪标识,没收违纪证据,交考点备查。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应报告考场负责人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中如实记录缺考考生情况,并在缺考人员答题卡中填涂考生姓名、准考证号、考试科目、缺考标识。
第十三条 监考人员不得对考试试题的内容进行解释,对于考生提出的有关试卷印刷等问题,应予当众答复。
第十四条 监考人员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又要耐心说服,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必须保证考试正常进行,有权制止除主考、副主考、巡视人员、巡考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考室。未经主考允许,不得在考室内照相、录像。
第十六条 考试终止前15分钟,监考人员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时间。
第十七条 考试终止信号发出后,监考人员应当进行如下事项:
(一)督促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和答题卡反扣在课桌上;
(二)检查核对试卷数、试卷页数是否准确、完整;
(三)按座位序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大到小(小号在上,大号在下)收集、清点和整理考试试卷和答题卡;
(四)收集答题卡和试卷后组织考生有序出场,并清理考场。
第十八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核对《考场记录单》中应到考生数、实到考生数、缺考人数、作弊人数、总卡数、缺考卡数、空白卡数等内容。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内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抄做试题、念题、检查考生答题情况),不得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在考试期间,不得将考试试卷带出或传出考室。
第二十条 监考人员将整理的考试试卷和答题卡送交主考验收,并及时进行封装。
第二十一条 监考人员如有违纪行为,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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