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0年度全国卫生专业技术
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直属企事业单位,卫生厅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社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10年度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38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0年度我省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凡符合卫生部、原人事部印发的《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它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和专业类别的考试。
(二)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三)按照《护士条例》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的毕业生(包括2010年应届毕业生),可报名参加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中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学历;
2、获得省级以上教育和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专科学历;
3、获得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普通全日制高等学校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四)报名参加2010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护理学初级(士)除外)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五)申报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1、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意见的通知》(琼府[2008]84号)及《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城市卫生技术人员晋升前到基层定期服务工作的通知》(琼卫人[2006]22号)文件精神,须到县级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定期服务工作,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一年。
2、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4)
二、考试专业及方式
(一)自2010年度起,《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1)增加输血技术(初级〈师〉,专业代码026)和输血技术(中级,专业代码116)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
(二)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7至091专业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执业类别的
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相应专业
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岗位专业工作须满2年。
(三)全科医学、临床医学(专业代码为027至086)以及中药学初级(士)、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02、014、093)、中医护理学初级(师)、中级(专业代码分别为016、100)的65个专业“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4个科目的考试,均采用人机对话的方式进行。其他51个专业的4个科目仍采用纸笔作答的方式进行考试。
三、考试成绩及效用
(一)除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以外的其他专业各科目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部分专业考试的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名参加剩余科目考试时须使用原档案号。对单科考试合格成绩在有效期限内,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到我省参加本专业剩余科目考试并合格者,由我省进行数据合成统计,并核发相应类别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二)2010年度护理学(士,专业代码003)各科目成绩当年有效,不再进行滚动管理。自2011年起,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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