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卫生局职称改革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
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职改办〔2010〕73 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渝职改办〔2010〕73 号 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职改办,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大型企事业单位人事(人力资源)部门,中央在渝单位人事(组织、干部)处(部):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我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渝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职改办〔2009〕153 号),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初定、确认、转评和多评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初定 ㈠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全日制毕业生,经单位人事部门对其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合格后,经批准即可初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㈡初定仅适用于取得相应学历后,首次认定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且要求其所从事的专业与所学的专业相同或相近。 ㈢国家或我市已实行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系列,不实行初定。 ㈣初定的具体规定如下: 1.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员”级资格。 2.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三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3.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可初定为“助理”级资格。 4.取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二年,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5.取得博士学位后,可初定为“中级”资格。 ㈤初定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岗位数限制,由本人填写《初定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一式二份、样表见附件一),经所在单位签署考核意见,报各区县职改办或市级主管部门审批。 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 ㈠专业技术人员(含部队转业或自主择业调入地方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后,其专业技术资格不变,但属不同职改部门审批的,应在调入单位试用考核的基础上,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职改部门或市级主管部门对原有专业技术资格进行重新认定。 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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