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医学科学研究专业评审标准
一、副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医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用于医学研究实践。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医学研究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熟练解决本专业科学研究的立题、设计、实施及疑难技术问题。
3、本专业科研基本技术操作熟练,熟练掌握文献检索的功能和方法。
4、具有一定的医学科学研究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论文
(1)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
(2)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一篇本专业论;
(3)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4)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5)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四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业绩成果
(1)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2)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一项或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
二、研究员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医学基础、有关专业理论和研究技术理论知识。
2、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掌握研究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医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医学研究工作不少于3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熟练解决科研工作中疑难及重大技术问题。
3、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对本专业有关的研究试验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4、能够全面承担、指导本专业各项业务技术工作,并在某领域有所专长。
5、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及研究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论文
(1)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
(2)在国际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3)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本专业论文;
(4)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三篇本专业论文;
(5)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业绩成果
(1)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2)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二项或地市、厅局级科技一等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至少一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