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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黑人发[2007]72号)
更新:2010/12/28 字体:

第十九条  药学(中药学)专业评审标准

一、副主任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系统掌握药学专业基础理论和相关专业知识。

2、熟悉与常见疾病有关的药物治疗学、临床药理学病理生理学,对合理用药、药物相互作用以及药品不良反应等方面有较深入了解。熟悉医院制剂生产质量控制程序和操作方法,了解建立质量评价与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

3、熟悉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广泛阅读专业期刊,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药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任中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5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具有指导下级药师从事调剂工作的能力,及时发现并处理处方和医嘱中出现的各种不合理用药现象。

3、组织医院制剂的生产和检验,考察医院制剂的临床疗效,积极参与新制剂的研究与开发。

4、具有一定的药学(中药学)工作组织和管理能力。

5、具有对本专业初、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掌握科研选题立项及研究方法,能结合本专业实践提出课题,开展科研工作,并进行总结。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论文

(1)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

(2)在国家级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各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

(3)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4)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5)在省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四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业绩成果

(1)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2)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二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三等以上科技奖一项或地市、厅局级二等以上科技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等级内额定人员)。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

二、主任药师任职资格评审标准

(一)专业理论知识

1、精通药学基础、药学专业理论和药学管理技术。

2、掌握相关学科理论知识及应用学知识。

3、深入了解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

4、广泛阅读国内外专业期刊,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收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应用于药学实践与科学研究。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任副高级职务期间,平均每年参加本专业工作不少于30周,并能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2、熟悉各科药事活动的组织管理,对医院开展合理用药的理论和实践有系统的研究,。

3、具有精湛的技术操作能力,能有效开展临床合理用药及对新药的评价。

4、能组织、指导下级药师解决临床药学及制剂生产中的疑难问题,主持开展符合本专业发展方向的新技术及研究开发项目,达到省内先进水平。

5、具有对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及研究人员的带教能力,并可承担一定的专题课讲座。

6、具有跟踪本专业先进水平及独立承担科研工作的能力。

(三)论文与业绩成果

论文、业绩成果必须各具备其中一条:

1、论文

(1)在外文学术刊物上发表二篇本专业论文(需被科学引文索引SCI收录的);

(2)在国际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二篇本专业论文;

(3)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二篇本专业论文;

(4)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大会宣读三篇本专业论文;

(5)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本专业论文和省级学术刊物上发表三篇本专业论文。

上述论文必须是第一作者,且必须在有CN或ISSN国内、国际统一刊号的刊物上发表或大会宣读。

2、业绩成果

(1)正式出版的本专业技术专著(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2)正式出版的全国或省内通用的大中专医学教材(主编、副主编总排序前三名或本人编写部分在三万字以上);

(3)获省(部)级科技二等奖一项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二项或地市、厅局级科技一等奖二项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4)有重大技术突破,达到省内或国内领先水平,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证明其技术成果者;

(5)获得国家专利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或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一发明设计人)。专利内容应与申报的专业学科相关,其中至少一项在实施中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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