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报程序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申报工作,加大各地、各部门审核工作力度,确保今年职称申报顺利有序进行,从今年起,要求各申报人所在单位均要成立相应的考评推荐机构,考评机构要由单位领导、人事干部、本单位相应学科专家(如本单位无从事申报人专业领域的专家,可由单位聘请外单位同专业专家)等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单位领导要对申报人在本单位工作的总体情况进行考评,人事干部要对申报的学历、资历进行核准,专家要对申报人的专业水平能力进行考评。三方面意见均要在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单位综合考核评价”栏中予以体现。同时今年特就申报评审各级各类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材料报送程序提出具体要求(见附件1)。凡未履行规定程序的申报材料,各评委会不得受理。
(四)审核受理材料要求
各受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材料的单位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认真审核相关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相关信息准确无误。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报送。凡不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定表》及业绩证明材料不按要求装订的一律不得报送。各申报单位(部门)、地区要制作本单位(部门)、地区申报同一专业评委会参评人员信息一览表并加盖单位(部门)或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章后,同参评人员材料一并报送。
各级委会办事机构要集中受理各单位(部门)、地区统一申报材料,不得直接受理个人的申报材料。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审核申报单位(部门)、地区的申报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符合规定申报程序的方可受理。受理材料时要根据申报单位(部门)、地区报送的参评人员一览表逐一对各申报人《吉林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表》各项内容与提交的证明材料原件进行审核,特别是申报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要做到准确无误,申报评审资格名称、专业类别要使用我省职称管理规定的规范性名称。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注明存在问题,及时退回。对在规定时间内补齐或更正材料重新申报的,应及时受理。任何需要修改的错误信息均不得在原表上涂改,必须重新制作新的申报表。
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要切实把好资格审查关,对未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申报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要建立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组织熟悉职称工作政策、认真负责、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要将责任落实到人。从事资格审查工作的人员,要加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弄虚作假和与评审条件不相符的业绩材料要认真甄别,发现问题后,要及时汇报,经各系列、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核实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按相关政策处理。同时要做好各种申报材料的收发、整理、保管工作,因工作疏忽造成材料遗失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由经办人承担责任。
(五)评审费用收取的要求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用的收取必须严格按照吉人字〔2000〕56号文件中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项目收取,任何市(州)、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提高和自行制定收费标准。
三、评委会管理
(一)评委库调整的要求
全省高级评委会应按照《吉林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吉人字〔2006〕69号)要求,在开展评审前对评委库入库委员作更新、充实。已经三年未作调整的评委库,要按程序遴选更换入库委员,更换人员应不少于2/3。已经建库但委员人数等尚未达到要求的,务必在评审工作开展前按照评审委员会设置标准完成增补工作。不具有专业技术资格的行政领导,如需要作为专家库成员的,须以正式文件报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各级人事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专家库成员。各评委库的更新完善报批工作要在5底完成。凡不按规定更新完善评委库的评委会今年不能开展评审工作。由省厅授权组建的各级各类中级评委会也要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评委抽取的要求
各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按照规定,在例会前3天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审委员,组成2010年度评审委员会。凡与参评人员有回避关系的评委必须提前声明,不得做为评委的抽取候选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今年将邀请纪检监察部门随机抽查各评委会评委抽取情况,并随机对相应评委会例会时参加会议评委与抽取评委名单进行核对,凡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评委会擅自更换评委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