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办发〔2008〕7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医.学 全在.线,提供www.med126.com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4〕4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例>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81号)停止执行。自治区农牧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仍执行《关于在自治区农牧区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发〔2006〕37号)中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 新疆维吾尔自治卫生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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