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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更新:2010/12/31 字体:

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国人部发【200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卫生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 根据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人发[ 2000 ] 114 号)精神,现将《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 ( 试行 ) 》印发给你们,作为评定医疗卫生机构中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指导标准。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以便修订完善。


人事部卫生部

二○○五年一月四日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www.med126.com对预防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 任 医师、主 任 医师。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 任 医师、主 任 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根据各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预防医学专业标准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共为 2 个专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二)按三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三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为 11 个专业: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儿童保健、妇幼保健。


第三章基本条件


第六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第七条具有中华人民共 和国执业 医师资格 和主管 医师资格,在任职期限内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均为合格。

第八条按有关规定圆满完成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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