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继医教[2007]10号
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
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部、省(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高等院校及学术团体:
为进一步规范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提高继续医学教育质量,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卫科教发[2000]477号)和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www.med126.com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我省1999年颁发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2002年颁发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细则》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根据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章程》、《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由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学科的国际、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获市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科研成果的应用与推广;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与推广;
(五)填补国内、省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
新技术和新方法。
三、拟举办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经由所在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领导小组)推荐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省(部)属高等医学院校、厅直属单位、省一级学会(协会)可直接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申报。
四、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至少要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其当年申报的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最多不超过2项。
五、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批申报。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11月申报次年项目。拟申报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报《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
六、申报的项目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学科组评审,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审批。
七、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将批准认可的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学科分类,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www.med126.com、学分数、 日期、地点等向全省公布,由被批准立项的单位组织实施,并供各医疗卫生单位和有关卫生技术人员选择参加。鼓励项目主办单位到农村、社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八、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以后,须报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总结、教材(或讲义)、学员签到表等材料。如需在次年继续举办,可在次年1月底前向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备案,每个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只能备案1次。备案项目在每年2月底或3月初公布。
九、各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应组织制定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并报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
十、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1999年颁布的《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同时废止。
十一、本办法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布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 |
人员类别 |
总学分 |
I类学分 |
Ⅱ类学分 |
备注 | |
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 |
20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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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Ⅱ类学分均可 | |
护理师 |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5学分 |
20学分 |
|
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10学分 |
15学分 |
| |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www.med126.com院、一级(或省级) |
25学分 |
10学分 |
15学分 |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 |
其他中 卫技人 贝 |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8学分 |
17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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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
25学分 |
10学分 |
15学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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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 |
25学分 |
10学分 |
15学分 |
其中5年内须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10学分 |
广东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管实施办法 |
除乡镇卫生院卫技人员及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学教育对象每年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二、学分分类
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
学分两类。
(一)I类学分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国
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国家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
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和公布的省级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
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
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等一级学会(协
会)举办,并向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按省
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4、由www.med126.com卫生部或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继续医学
教育委员会组织和批准的推广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