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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6年度宁波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甬卫发〔2006〕66号
更新:2011/1/10 字体:

甬卫发〔2006〕66号 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市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6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6]118号)文件精神,现就2006年度全市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内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民营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个体医申报评审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

        从今年起,增加乡村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农村乡镇卫生院、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机构。乡村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不包括县(市、区)及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及其派出机构中的人员。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神,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医疗事故主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3年内。医疗事故次要责任者,自医疗事故鉴定生效之日起1年内;

        2.前3年内年度考核有不合格者,任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年度考核合格(包括优秀)未满5年者。

        3.具有考试违纪记录未满2年者。

        4.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未满3年者。

        5.经查实当年收受“红包”、索取“红包”未满 3年者。

        6.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者。

        7.受党纪、政纪处分,在处分期内者。

        (三)学历、资历和论文要求

        1.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规定的学历和资历要求。其基本条件仍按原中央职改领导小组职改字(1986)20号批转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文件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对不具备规定学历和任职年限的人员,应具备破格申报晋升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破格条件按原省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部分系列破格申报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条件(试行)>的通知》(浙职改办[1992]23号)、省卫生厅《关于2000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医学线网站www.med126.com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00]174号)以及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2003年度推荐评审卫生技术人员高级职务任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专[2003]121号)规定执行。

        2.关于专业工作年限。从事专业工作年限,截止日期为申报年度当年年底。对后续学历获得者,可从申报者人事档案记载开始从事卫生技术工作(含计算工龄的“赤脚医生”经历)起计。对脱产学习时间应:本科及以下按全脱产学习时间减除,本专业硕士研究生减一年,本专业博士研究生不减。

        3.关于任职资历。①从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之日起计算至申报年度当年年底。在此期限内已达到退休年龄的,除按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者外,不列入申报范围。脱产学习期间,单位未聘任的按全脱产学习年限减除;单位续聘的,其任职年限的减除,可参照后续学历脱产学习的专业工作年限计算。②对参加工作后取得规定学历(本科)者,允许将取得规定学历前后的工作时间相加,但取得学历后的时间必须满3年。

        4.提交论文要求。按省卫生厅《关于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提交论文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2]134号)、省卫生厅《关于印发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修订稿)的通知》(浙卫发[2002]285号)以及省卫生厅《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05]111号)规定执行。

        申报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学历、资历和论文等要求按市人事局、卫生局转发的《浙江省乡村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规定(试行)》的通知(甬人专[2006]31号)执行。

        (四)外语(医古文)要求

        根据市人事局《关于转发浙人专[2004]237号文件的通知》(甬人专[2004]100号)文件精神执行。要求放宽的按甬人专[2004]25号文件执行。对已获得的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含省统一组织的医古文、古汉语)相应合格证书的,可继续在原规定的等级适用范围及有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效期内使用。所有申报人员必须提供外语合格成绩单原件或合格证书原件,评审通过人员的原件将统一注销,未通过人员退还。

        (五)计算机考核要求

        凡45周岁以下的申报人员必须取得浙江省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三级合格证书。自2007年起,有关计算机要求均按甬人专〔2006〕39号文件执行。

        (六)继续医学教育要求

        按省卫生厅《关于全面实行继续医学教育与职称晋升挂钩的通知》(浙卫发[2003]64号)文件精神,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都须按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中医药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者,不得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

        (七)城市医疗机构凡有到农村医疗机构服务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晋升高一级职称前到农村医疗机构定期工作的有关规定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城市医疗机构医生到农村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95号)执行。

        (八)继续实施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公示制。认真按照市人事局《关于在全市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中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甬人专[2004]32号)执行,各单位要将申报对象的综合表先在本单位公示一周,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公布监督电话及书面信访材料的寄往地址。市级监督电话:87363579;地址:宁波市卫生局政治处(永丰路237号)。

        三、上报材料的时间与要求

        1.认真做好评审材料的整理审核和资格审查工作,保证评审质量。各单位要按照省卫生厅人事处《关于做好全省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上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人便函[2002]22号)要求,做好评审材料整理审核和上报工作,其中综合表上报正高一式十五份,副高一式三十五份。有关评审材料必须规范、真实。要求申报对象提供本人签字的保证书(见附件1)。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材料,不予受理;如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审资格,并从评审当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参加评审取得资格的取消评审结果。

        2.做好推荐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的审查工作。要认真审核 资格证书的类别,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类别应与 资格证书的类别相一致。

        3.做好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信息化管理工作。申报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的有关信息必须输入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软件,上报的有关表格也必须由软件产生。去年使用的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管理软件已升级,请有关单位及时登陆浙江卫生信息网(网址:www.zjwst.gov.cn)在“网上办事”栏下载升级。

        4.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相关材料申报截止时间为7月20日。上报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2。上报材料如为复印件,须由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原件后,在复印件上签名并加盖公章。材料接收部门为宁波市医学考试办公室,地址:迎风街21号(市医学会内),联系人:丁一波,联系电话:87295659。

        四、笔试时间

        今年全省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继续实行业务笔试和评审相结合的办法。申报评审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参加由省卫生厅统一组织的全省业务笔试。业务笔试的具体办法、内容按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评审高级卫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业务笔试暂行办法>的通知》(浙卫发[2004]11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笔试时间定于9月23日下午1:30-4:00进行,具体地点另行通知。

        五、乡村高级卫技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问题

        评审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必须经县(市、区)、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审核,宁波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级及副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报浙江省高级卫生专医线网站www.med126.com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按规定评审取得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只限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任。申报非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的,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单位高级卫生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工作,在工作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政治处联系,联系人:于建美,联系电话:87363579。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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