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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
更新:2011/1/10 字体:


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预防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预防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名称为副主 任 医师、主 任 医师。

第三条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www.med126.com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表明其具备承担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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