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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4号
更新:2011/1/10 字体: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四条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拟申报副主 任 医师、主 任 医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根据各机构专业设置的实际情况,预防医学专业标准条件分为两个部分:

(一)按二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二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共为 2 个专业:职业卫生、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

(二)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按三级学科分类的标准条件,适用于按三级学科设置的预防医学专业岗位为 11 个专业:环境卫生、营养与食品卫生、学校卫生与少儿卫生、放射卫生、卫生毒理、传染性疾病控制、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控制、地方病控制、寄生虫病控制、儿童保健、妇幼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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