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关于岗位设置和岗位数额控制
1.做好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是实施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单位必须确立因事设岗,择优聘任的观念,在认真总结首次评聘工作岗位设置经验的基础上,依据工作性质、难易程度、责任轻重和所需资格条件,合理调整、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调整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应遵循既要根据工作需要,又要结合可能的原则进行。省各职务系列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要根据国家批准下达我省的岗位数额,提出本省企、事业单位不同行业、不同层次、不同类别单位的最高设岗档次和高中初级职务结构比列方案,经省职改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执行。各企、事业单位具体设岗,只能在下达的结构比例内进行。
经调整后的岗位设置方案,事业单位报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审批,企业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县以上人事、职改部门备案。经批准的岗位设置方案需再调整时,要重新上报审批备案。
2.事业单位在上级下达的岗位数额和工资总额内,企事业单位在上级批准的结构比例方案内,根据岗位设置开展评聘工作。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增加岗位数额和工资额。
3.对一九九一年以后新建的事业单位(含企业转事业),应在批准的人员编制和工作总额内,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岗位设置方案须经市地职改办批准,省直单位报省职改办批准。
4.事业单位因行政隶属关系发生变化,原下达的岗位数收归现主管部门管理,原主理部门不得重复使用。如行政隶属关系跨越市地或厅局的,应由交接双方到省职改办理核转手续。
5.一九八年以来由事业转为企业的单位,按企业的规定评聘专业技术职务。原下达的岗位数额由所在市地或省级厅局收回,报省职改办同意后,作为机动数使用。
6.一九九一年后,对经国家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以及高数、科研、卫生、工程、农业五个职务系列的事业单位中,有才华、有突出贡献符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35岁以下晋升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高级工程师、高级农艺师的;40岁以下晋升教授、研究员、主任医师的,由市地或省级厅局报省职改办核准,所需岗位数额由省职改办专项追加。这些人员如有自然减员,追加的岗位数额不作本单位补缺评聘之用。
对已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离退休手续的政协委员中的高级专家、中国科学院的学部委员、博士流动站合格的出站人员,以及明确有培养博士生任务的高级专家,在按照国家规定批准延续离退休期间,经省或市地职改办批准,可不占单位的岗位限额。
7.事业单位中一九九一年后由军队转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确实具备拟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优先聘任。所需岗位数额经市地或省级厅局同意后,报省职改办核准增加。
8.单位行政领导原则上不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占用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兼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市地或省级厅局人事、职改部门审批。抄报省职改办备案。兼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批。
9.各级各单位对下达给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额要进行清理,建立《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清单》(附表一),并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五、关于任职考核
1.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制度,制定有各自特色的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办法,开展定性、定量相结合的考核工作。考核应注重政治标准,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水平、能力为主要内容,并包括职工道德、工作态度和勤惰表现。考核要贯彻公开、平等、民主的原则。当年度未进行考核的单位,下年度不得进行评聘工作。对没有考核材料或考核材料不全的个人,不予推荐和评审。
2.对受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分别进行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在该年度内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及由此反映出的水平和能力;任职期满考核应以专业技术人员在任期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聘约规定的任期目标为主要内容。任职期满考核可在任期满前两个月进行。
考核采取本人撰写工作小结、群众评议、专家和领导评鉴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一般控制在单位被考核人员的15%左右。对任职期满考核优秀者,才可考虑晋升;称职者可以续聘;对基本称职者,要提出具体要求,限期提高和改进;对不称职者要予以解聘或低聘。
3.各级各单位应加强业务考绩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将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材料、考核结果填入《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附表样四),放入考绩档案。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工作时,应将考绩档案人事档案一并调转。对没有考绩档案的个人(除属第一次评聘职务者外),不予推荐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