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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甘肃省事业单位岗位结构比例管理试行办法》等五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配套文件的通知(甘人发〔2008〕28号)
更新:2011/1/26 字体:



   (14)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受聘为国家级学术刊物编委。(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五)专业技术八、九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

   专业技术八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1条业绩1项,或第2条业绩2项。

   专业技术九级岗位:至少要符合下列第2条业绩1项。

   1.重大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社会科学、教学成果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国家建筑工程装饰奖,省部级农牧渔业丰收、优秀设计奖,市厅级科技进步、农牧渔业丰收一二等奖。

   (2)作为定额内人员,完成的作品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中国文化艺术、广播电视、优秀图书、新闻、出版、戏剧、长江韬奋出版新人奖,省教煌文艺、省委宣传部五个一工程奖。

   (3)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省优质工程飞天金奖。

   (4)被评为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专家、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获省委、省政府、国家部委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2.突出业绩

   (1)作为定额内人员,获省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获市厅级科技进步、社科联、高校社科、教学成果、农牧渔业丰收奖等有关厅局同类奖项的三四等奖1项;或作为主持人(前2名)获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2项。

   (2)作为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完成的工程项目获省优质工程飞天奖1项,或市州优质工程奖(如白塔奖、麦积奖等)2项。

   (3)主持(前2名)完成列入国家部委和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部门下达的科研、工程、技术改造、技术推广等项目l项,通过省市级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

   (4)主持(前2名)完成未列入省计划的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计、新工艺、新品种等开发项目,通过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或市州组织的鉴定、验收(以鉴定、验收证书或文件为准),为单位创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以单位收款收据为准);或获市州优秀新技术、新产品奖。

   (5)在市州、省直厅局系统内主持完成了创建新专业、新学科的工作,成立了该新专业、新学科的专门机构(含单位内设部门)。省直单位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市州单位经市州业务主管部门认定,达到市州先进水平。

   (6)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实用新型专利2项,实施后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并经省业务主管部门验收认定;或本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

   (7)主持(前2名)完成了列入省部计划的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项(或市厅级2项),并经省(或市厅)级鉴定验收(含阶段性鉴定验收),取得较好效益。

   (8)主持(前2名)制定了由省上颁布的地方标准l项。(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9)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正式出版了本专业专著或译著1部;或主编(排名第一)公开出版了本专业全国性或省级教材l部;或作为合作者,本人撰写部分专著或译著不少于6万字、教材不少于10万字(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0)独著或作为第一作者、执笔人、通讯作者(以期刊中署名为准),在国家权威学术刊物(不含增刊、专刊、副刊,下同)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在省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本专业论文4篇以上(市州属单位和兰州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4区属单位3篇,其他县属单位2篇。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1)作为第一完成人完成的成果(包括作为第一指导老师,指导团队和学生参加竞赛),在全国本专业竞赛、考评中取得名次或获奖;或全省本专业竞赛、考评中获一二等奖、取得名次;或获全省三等奖、市州一等奖2次。(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2)获市州和厅局学术技术带头人、骨干教师、教学能手、市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市州党委政府、省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或2次获县委县政府、市州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专业技术工作先进称号。(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13)担任省级本专业学会常务理事、正副秘书长、专业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或担任全国本专业学会理事;或受聘为省级学术刊物编委。(省市属单位不累加计算)

   (六)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

   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基本条件符合统一规定和要求,其他业绩基本达到专业技术十级岗位要求。

   四、有关问题的规定和说明

   (一)各系列(专业)任职条件的制定

   省级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事业单位,按国家已经出台的《行业指导意见》规定,以本任职条件为基本参照标准,制定适合本系列(专业)特点和工作特点的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任职条件,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审定后,以省人事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名义印发全省执行。未制定本系列(专业)任职条件,能够参照相近系列(专业)任职条件执行的,经省人事行政部门同意,可以参照执行;无法参照的按本任职条件执行。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使用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省、市州人事(职改)行政部门审定的有资格通知权的人事(职改)行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所发的任职资格文和资格证原件为准。

   2.取得小范围有效(兰外有效、单位有效)任职资格的人员,流动到要求大范围有效(全省有效)任职资格的单位,在未取得大范围有效任职资格前,暂按下一层级岗位认定内部等级岗位。

   3.未经各级人事(职改)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有效资格,不作为认定内部等级岗位的依据。

   4.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使用过或超过部分的业绩条件,不作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再次竞聘高一等级内部等级岗位的条件重复使用。www.med126.com

   (三)现等级岗位计算

   1.现等级岗位从人事行政部门认定岗位等级后,按人事管理权限聘用、变更合同内容或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之月起计算。

   2.在首次岗位聘用时,本任职条件中的“现等级岗位”,是指现任职务。从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按人事管理权限正式聘任的聘文时间为准计算。

   (四)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计算

   1.任现等级岗位以来取得的重大业绩和突出业绩,除注明不累加计算的业绩条件外,其他业绩条件计算够1项条件后,超过部分的业绩可累加计算。但竞聘取得高一等级岗位后,之前超过部分的业绩不再累加到下次竞聘更高等级岗位的业绩中计算。

   2.高等级岗位落聘到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时,其原竞聘高等级岗位使用过的业绩,可作为再次竞聘原高等级岗位的业绩条件使用。

   3.同一成果(项目、著作、译著、教材等)获奖、通过鉴定验收、公开出版、效益显著等,只计算1次,不重复计算,同一先进称号也不重复计算。

   4.专业技术人员在业绩条件要求不同(条件高低、数量多少等)的单位之间流动,其业绩条件要按新单位的要求重新计算。

   (五)合作成果计算办法

   1.获奖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获奖级别

项目参加者各自所占比例(%)

1

2

3

4

5

6

7

8名以下

国家级一二等奖

100

100

100

100

100

90

80

依次递减10

国家级三四等奖

省部级一二等奖

100

100

100

90

80

70

60

依次递减10

省部级三四等奖

市厅级一二等奖

100

100

90

80

70

60

50

依次递减10

市厅级三四等奖

县区级一等奖

100

90

80

70

60

50

40

依次递减10


   2.鉴定项目参加者按下表计算比例:

项目级别

项目参加者各自所占比例(%)

1

2

3

4

5

6

国家级

100

100

80

60

40

20

省部级

100

100

80

60

40

20

市厅级

100

80

60

40

20


   3.合作项目按上述办法计算比例后,本人所占比例只有达到或超过100%时,才能计算为完成一个项目。高等级项目可以和低等级项目合并计算为低等级项目所占条件。

   4.合作论文第一作者按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其中,明确撰稿执笔人和通讯作者的,执笔人和通讯作者按一篇论文计算,其他人员不再计算比例。

   5.合作论著、教材等第一主编按100%计算,其他人员按以下办法计算:

  (1)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按实际完成部分计算。

  (2)未注明各自完成章节内容的,除去第一主编撰写不少于1/4的内容外,其他人员和剩余内容按以下比例计算:

不包括第一主编合作人数

除去第一主编1/4以上内容外其他人员各自所占比例(%)

1

2

3

4

2

60

40

3

50

30

20

4

40

20

20

10


   (3)本人完成部分不够计算100%条件,但达到或超过3万字以上者,可按一篇相应级别论文对待。

  (六)关于获奖项目和先进称号

   1.本条件所列奖项和先进称号,包括同等规格同等级别的奖励。如未分等级,原则上按同级三等奖计算。

   2.集体奖项和先进称号中未明确个人地位和作用的,不能做为个人条件使用。

   3.本条件中的“先进称号”是指因专业工作成绩突出,在某一行政区域或行业系统授予的常设综合性先进称号。凡授予的单项工作先进称号,如勤工俭学先进、节能先进、水土保持先进、职业病防治先进等,降低一个等级对待,即省部级按市厅级,市厅级按县区级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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