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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沪卫科教〔2002〕35号
更新:2011/1/27 字体:

        第十六条  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卫生技术人员除按照市继续医学教育的计划参加指定项目外,还应根据本人的基础和工作需要,选择参加与本人专业和岗位工作有关的其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第五章  登记、考核和评估

        第十七条  继续医学教育以年度和阶段所得学分作为登记和考核方式。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得学分,是岗位聘用、职务续聘和职称晋升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由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对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进行考核。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审核。考核、审核的具体办法由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主办单位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九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年度和阶段相结合的学分制。以连续5年为一阶段。郊区(县)每个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  I类学分数不低于5学分,II类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市中心城区每个卫生技术人员每年获得的学分数不低于30学分,其中:市级医疗卫生单位I类学分数不低于10学分,II类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市中心城区的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I类学分数不低于5学分,II类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方具备原专业技术职务续聘资格。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每5年中,必须具备一定的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三级医院10学分以上;二级甲等医院5学分以上(含起点学分),方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前款郊区(县)指:浦东新区、宝山区、嘉定区、闵行区、金山区、松江区、南汇区、奉贤区、青浦区和崇明县。中心城区指:黄浦区、卢湾区、徐汇区、静安区、长宁区、普陀区、闸北区、虹口区和杨浦区。

        第二十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制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应由所在单位统一向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秘书处申请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登记册由本人保存。登记内容应包括所参加项目的编号、名称、日期、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和所得学分。在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后,由主办单位考核填写并盖章认可。

        第二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单位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应建立本单位继续医学教育档案。每年将继续医学教育登记册回收登记,作为评聘职务,晋升职务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考核条件之一。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情况,应作为对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的评估制度。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和市卫生系统成人教育委员会定期对继续医学教育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第二十四条  对积极开展和踊跃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www.med126.com

 第六章 经费

        第二十五条  本市的继续医学教育经费来源包括以下四种: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列入预算的经费;

        (二)各级医疗卫生单位按《上海市职工教育条例》及有关规定用于成人教育的经费;

        (三)项目主办单位的申报费及个人按参加项目支付的费用;

        (四)国内外社会团体、医药厂商及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捐赠赞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卫生局和上海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上海市卫生局发布的www.med126.com《上海市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试行)》(沪卫医教〔1996〕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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