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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标准
更新:2011/2/18 字体:

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验证标准

根据《云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和授予标准》并结合我省学分验证工作和实际情况,对学分类别和授予标准作进一步的界定,作为2010年学分验证的依据:


学分类别

审验方法

I类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每3小时计1学分。 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学分证书原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每6小时计1学分,每次活动最多授10学分。

学分证书原件。

3、到国外、省外、上级医疗卫生单位进修学习或专题研究。

每月计3学分,每年最多授予25学分。专题研究指上级抽调的业务和相关政策研究,计算学分方法同上。

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
专题研究要提交研究报告和抽调单位证明。

4、发表在国内公开刊物(同时标有ISSN和CN字样)和国外学术杂志(标有ISSN字样)的论文。

6分/篇,作者排序按20%递减,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20%递减。

发表论文刊物的复印件(含封面、目录、文章)。

5、发表在国内公开刊物(同时标有ISSN和CN字样)增刊的论文。

4分/篇,作者排序按20%递减,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20%递减。

同上

6、发表在内刊(注有“准印字号”)上的论文。

3分/篇,作者排序按20%递减,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20%递减。

同上

7、单位内论文。

1分/篇,作者排序按20%递减,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20%递减。

同上

8、学术大会宣读论文

国家级2分/篇,省部级1.5分/篇,州市级1分/篇,县级0.5分/篇,作者排序按20%递减,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20%递减。

论文交流证医学全在.线提供书复印件。

9、学术会议书面交流论文。

省级及以上1分/篇,省级以下0.5分/篇,作者排序按20%递减,个案报道、论文摘要按20%递减。

同上

10、著作。

每1000字授予1学分。

出版著作的封面、目录、相关章节复印件。

11、译文。

每译1500个汉字授予1学分。

同上

12、出版音像教材

每播放10分钟授予2学分。

原件

13、考察报告、专题调研。

每1500字授予1学分。

提交报告和单位证明。

14、国家级成果。

一等奖14分/项,二等奖13分/项,三等奖12分,获奖者排序按20%递减。

获奖证书复印件。

15、省部级成果。

一等奖11分/项,二等奖10分/项,三等奖9分,获奖者排序按20%递减。

获奖证书复印件。

16、地(厅)级成果

一等奖8分/项,二等奖7分/项,三等奖6分,获奖者排序按20%递减。

获奖证书复印件。

17、县级成果。

一等奖5分/项,二等奖4分/项,三等奖3分,获奖者排序按20%递减。

获奖证书复印件。

18、发明专利。

12分/项,发明者排序按20%递减。

专利证书复印件。

19、实用新型专利。

8分/项,发明者排序按20%递减。

专利证书复印件。

20、外观设计专利。

5分/项,发明者排序按20%递减。

专利证书复印件。

21、引进、推广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的新技术、新成果。

8分/项,按作者排序按20%递减。

单位证明,并附有新技术、成果资料。

22、引进、推广省部级二等奖(地厅级一等奖)的新技术、新成果。

6分/项,按作者排序按20%递减。

单位证明,并附有新技术、成果资料。

23、引进、推广省部级三等奖(地厅级二等奖)的新技术、新成果。

4分/项,合作者排序按20%递减。

单位证明,并附有新技术、成果资料。

24、填补单位空白。

2分/项,合作者排序按20%递减。

单位证明,并附相关资料。

II类

1、地、州、市级继教项目。

每6小时计1学分,每次活动最多授10学分。

学分证书原件。

2、省级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批准为国家级、省级继教项目除外)。

每6小时计1学分,每次活动最多授10学分。

学分证书原件。

III类

1、县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每6小时计1学分,每次活动最多授10学分。

学分证书原件。

2、地、州、市学术团体举办的学术活动(批准为国家级、省级、地市级继教项目除外)。

每6小时计1学分,每次活动最多授10学分。 医学.全.在线.网.站.提供

学分证书原件。

3、医疗卫生单位组织的内部学术活动。

临床病案讨论、主任大查房每次0.2分,此项学分最高不超过7分/年。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授予0.3分,此项学分最高不超过8分/年。

学分证书原件或单位证明。

4、自学笔记、读书报告等。

每3000字授予1学分。

经专家委员会评定认可证明。

说明: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需获得25个学分,具体要求为:1、省级:I类学分须达10分/年,III类学分最高不超过8分/年;2、州市级:I类学分须达5分/年,III类学分最高不超过8分/年;3、县级及以下:I、II类学分之和须达13分/年,III类学分最高不超过12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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