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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更新:2011/3/4 字体:

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落实卫生部、人事部《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继续教育对象,是指在医疗卫生单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含村医)。

一、学分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按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别,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www.med126.com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黑龙江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黑龙江省卫生厅)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按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标准授分和管理。

3. 推广项目

为适应基层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等),由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

(二)Ⅱ类学分

1.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由各地市卫生局批准、公布并报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备案的项目。

2.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及成果、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进修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都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除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和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外,I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含防保机构)、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累计获得国家级I类学分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经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者,可按每6学时授予省级I类学分1学分累计,每年不超过10学分。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获得的学分数不得超过10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I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经考核合格者,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每年此类学分不能超过10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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