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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海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有关政策
更新:2011/3/24 字体:
申报评审有关政策

(一)省外流动到我市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做好2008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粤人发〔2008〕1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从国家部委、外省(市)和军队,通过组织调动、转业安置或个人自主来珠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根据我省的职称政策,申报评审高一级别专业技术资格。其在省外(军队)通过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或原人事部门)授权的评委会评审(或国家规定的考试)获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可作为在我市申报评审的有效依据。

2.上述人员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除按资格条件及相关政策规定提交申报评审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各1份,附在《证书、证明材料》页背后):

(1)申报人省外取得的现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与该证书对应的评审表复印件(档案管理部门及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审核人在复印件各页面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签名和加盖公章。复印件要求下同);

(2)通过国家统考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与该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对应的国家统考报名发证审批表复印件;

(3)自主流动来珠人员还须提供学历(学位)证书鉴定及省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鉴定证明复印件(原件备验);

(4)现工作单位聘用评价意见;

(5)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的调令、行政介绍信或部队安置证明复印件(组织调动或军转安置人员提供)。

(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突出贡献人员(指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称号获得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离退休人员、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粤人发〔2004〕223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系列专业技术资格,按《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医学全在线www.med126.com

(四)申报人员在提交申报材料时,一并提交在现工作单位缴交连续半年以上的社保凭证原件,并由社保部门加具业务专用章,复印件一律无效。缴交社保单位和申报单位不一致的或不连续的,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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