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非国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的意见(陕人发[2002]51号)
关于非国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设区市人事局、卫生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局、社会事业局,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需要,充分调动非国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为保障人民健康,建设西部经济强省服务,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卫生职称工作的政策规定,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非国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能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在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审或报考专业技术资格与国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对待,即: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评价、统一管理。
二、资格申报:医,学,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
在医疗、预防、保健、个体诊所等非国有单位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者,均可报名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具体申报程序按有关规定进行;符合申报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基本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按省职改办和省卫生厅的要求,提供反映自己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表现的材料、证明、论文以及任职期间的考核材料等,经本人人事档案代理机构核实并签署意见,报送主管部门审核,由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机构统一报送评审。
三、资格评价:
非国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按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有关规定,通过考试取得;非国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由省卫生、中医高评会按照《陕西省卫生、中医专业技术资格量化推荐(评审)实施办法》组织评审。非国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与国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执行统一标准。
根据我省现状,非国有300张以下床位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资格执行县级医疗卫生单位标准,在具体评审量化打分时按县级单位进行加权处理。医,学,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
四、证书办理:
通过考试或评审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者,由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聘任与管理。
非国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实行评聘分开,对取得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非国有单位可择优聘任其担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也可高职低聘、低职高聘或有资不聘。被聘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有关待遇,由单位自主确定。
六、档案管理:非国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评审(考试)取得相应资格后,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或考试申报表、考试合格通知单,由评价机构保存一份,存入本人档案一份。
加强非国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是适应现阶段我国实行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结构共同发展的经济体制的需要。我省卫生行业中,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占有一定比重,他们在为人民群众防病治病、解决人员就业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做好非国有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对促进非国有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营造多种所有制卫生单位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项工作社会影响大,政策性强,各级人事职称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紧密配合,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扎实细致地开展工作,以保证把此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各地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报告,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医,学,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卫生厅
二OO二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