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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更新:2011/6/13 字体:

第三章  学分要求
第八条 中、高级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每年取得至少25学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II类学分15-20学分。www.lindalemus.com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获得国家级I类学分不得低于2学分。I类和II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第九条 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者除外),每年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乡镇卫生院的初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低于15学分。I类II类学分可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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