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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
更新:2011/6/13 字体:

第五章  学分证书的印发和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级和省级继续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第十四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I类学分证书,医学.全在线www.lindalemus.com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及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发给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的学分证书。
第十五条 外省(市)来我省举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将有关资料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或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审核认可并备案。
第十六条 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全省通报、停办2年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个人取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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