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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办发〔2008〕75号
更新:2011/10/12 字体:

 

新人办发〔2008〕75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
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卫生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自治区人事厅、职改办《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4〕4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破格”评审卫生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暂行条例>的通知》(新人职字〔1995〕181号)停止执行。自治区农牧区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仍执行《关于在自治区农牧区开展卫生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发〔2006〕37号)中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医.学全在线提供www.lindalemus.com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事厅办公室新疆维吾尔自治卫生厅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系列专业技术
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计划生育和卫生管理等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

第二条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职称外(汉)语要求,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卫生专业业务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参加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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