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云南省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卫生专业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和论文要求
注:本文档仅供参考,详情请咨询当地人事部门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卫生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要,实现卫生工作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目标,根据国家人事部、卫生部《临床医学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人发〔1999〕第9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副高级技术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考试办法待卫生部出台后执行)。符合本实施意见要求条件并通过评审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具有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者,方可获聘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
范围对象
第四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对象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中,直接从事卫生技术的医(含中医、中西医结合)、药(含中药)、护、技、预防、保健、计划生育的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