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推荐、评审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必须具有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规。
(二)履职期间考核称职者。
(三)身体健康。
(四)外语考试成绩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符合我省统一规定。
第六条 申报人应当符合下列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1.中专毕业,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事卫生技术工作累计年限25年以上,并担任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7年。
1.大学本科毕业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工作不少于5年。
2.护理大专学历、从事护理工作累计年限不少于28年,担任副主任护师工作不少于5年。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申报:
(一)未参加年度履职考核或无考绩档案。
(二)近五年履职考核其中一年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三)在本年度内,凡病事假累计超过三个月者,或旷工3天以上者,当年不得推荐申报。
(四)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五)一级医疗事故责任人3年内。
(六)二级医疗事故责任人2年内。
(七)三、四级医疗事故责任人1年内。
(八)伪造学历,伪造论文、剽窃论文和科技成果经查实未满2年者。
(九)刑满释放,劳动教养期满后在卫生技术岗位上工作不满2年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