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 信 题 库 搜 索
高级职称
资讯
报名时间 准 考 证 考试查分
考试大纲 历年真题 职称论文
专业
普通外科 妇 产 科 普通内科
全科医学 儿 内 科 急诊医学
口腔医学 麻 醉 学 更多专业
各省动态
北京 天津 河北
上海 湖北 江苏
浙江 安徽 更多省份
 医学全在线 > 高级职称 > 政策文件 > 正文
2012新疆关于做好农村实用人才卫生高级职称推荐人选工作的紧急通知
更新:2012/5/10 字体:

    第二十一条:科技成果评价的文件、材料,分别由组织评价单位和申请评价单位按照科技档案管理的规定归档。

    第二十二条:参加科技成果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对评价工作的干扰,保证科技成果评价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三条:科技成果完成者在申请评价过程中,应当据实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包括真实的实验记录、国内外技术发展的背景材料,以及引用他人成果或者结论的参考文献。

    第二十四条:组织评价单位和主持评价单位应严格控制评价会的规模,除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和少数必要的管理人员外,不得邀请其他人员参加。

    第二十五条:组织评价单位或者主持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在评价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参加评价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故意作出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观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取消其承担评价任务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参加评价工作的有关人员,未经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同意,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向他人提供和转让被评价科技成果的关键技术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损失。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地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12月25日地区科技局发布的《阿克苏地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同时废止。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相关文章
 江西省宜春市2011年急诊医学专业卫生高级职
 2011年江西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012年青海省医学高级职称肿瘤内科学专业考
 2015年新疆卫生人才网医学职称副高考试分数
 甘肃关于报送2012呼吸内科卫生技术及中医药
 201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触屏版       电脑版       全站搜索       网站导航   
版权所有:医学全在线(m.med126.com)
网站首页
频道导航
医学论坛
返回顶部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