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主管护师
1、专业理论水平
(1)掌握护理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熟悉相关学科的基础理论。
(2)了解护理专业国内先进技术,并能应用于临床。
2、工作能力
(1)坚持护理第一线工作,完成规定工作量,具有护理工作或某专科临床护理经验,熟练掌握本专业常见病、多发病护理。
(2)能独立处理一般疑难及危重病症的护理。
(3)护理专业基本技术及专科技术操作熟练。
(4)能承担教学任务,有管理病区及指导下级护理人员学习和工作的能力。
3、业绩与成果
在护师任期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一篇;
(2)在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
(3)在省(部)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二篇;
(4)在市(厅)级学术会议上宣读交流论文三篇;
(5)获市(厅)级科技奖三等奖以上的主要贡献者(等级内额定人员);
(6)本、专科生或中专生通用教材的参编者;
(7)在护理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县级以上政府的奖励。
第三章 附 则 第六条 基础、专业理论及技术操作的具体要求同医院分级管理的要求。
第七条 对承担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教学任务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有关教学方面的具体要求,参照《湖北省高等学校教师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第八条 鉴于护理专业高等教育的现实状况,对在护理专业岗位上工作的大专毕业20年、中专毕业25年以上晋升副主任护师,或大专毕业25年、中专毕业30年以上晋升主任护师的人员,按破格人员申报,并在近几年内暂按正常条件评审医学.全在.,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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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学历指护理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
第十条 学术论文均指第一作者的论文。
第十一条 对在乡镇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评审条件的掌握上可结合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实际适当的放宽。
第十二条 凡在五年内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1、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
2、考核不称职或连续二年考核为基本称职的;
3、伪造学历、资历,或申报业绩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十三条 本条件由湖北省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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