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卫发[2012]85号
各市、义乌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单位,有关高等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省级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2012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人专〔2006〕35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经我厅研究,并商省人力社保厅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单位要严格按我厅《关于印发〈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文件依据及要点摘录〉的通知》(浙卫人〔2009〕36号)、 《关于印发200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若干具体问题解答的通知》(浙卫发〔2008〕149号)、 《关于印发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医学卫生刊物名录的通知》(浙卫发〔2010〕138号)及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推荐工作。其中:厅直属单位应符合我厅《关于印发厅直属单位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浙卫发〔2012〕51号)规定。
二、申报对象必须按申报的专业(详见附件1),参加我厅统一组织的人机对话考试,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依据。考试的时间及有关事项我厅另行通知。
三、申报对象应按从事专业选择相应专业申报评审,不得随意更改申报专业,其中部分专业应符合 、执业护士资格及注册要求。申报临床类、中医类社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限报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
四、申报采取网络和纸质申报相结合的方式,申报对象在网上填写个人申报信息(网址:http://zcsb.zjwst.gov.cn),单位应对个人填报信息进行认真审核,并经本人确认签字后,再经当地卫生和人力社保部门审核、推荐并逐级上报。
五、申报对象递交的国内论文,要求上报在相关数据库查询结果的打印页面,并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确认。未被数据库收录的须提供由杂志社出具的论文真实性证明。
七、评审材料上报前要求在本单位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时间为7天。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调查核实,并将结果报厅人事处备案。对弄虚作假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八、申报对象须缴纳评审费280元,由市卫生局和有关单位统一收缴后汇给我厅,帐号: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33001613535050006389,省建行业务经营部,并在用途栏内注明“卫技高级职称评审费”字样。
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任务重。各地区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按本通知要求做好有关工作,以确保2012年度评审工作的顺利完成。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厅人事处联系,联系人:黄卫华,联系电话:0571-87709029。本通知要求传达到有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对象的单位。
附件:1.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目录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