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破格规定
第十条 对符合上述申报条件,但不具备正常晋升的学历条件,而工作表现、业务能力、专业技术和学术水平等方面特别突出,在同行和当地群众中有一定知名度的人员,可破格申报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
第十一条 破格申报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任下一级职务必须达到规定的年限(申报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须满7年),并符合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一)县及以上等级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市(厅)级及以上医疗卫生工作的单项先进获得者。
(二)获得县(市级局)及以上科技成果奖的主要贡献者。
(三)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规定的2篇论文中,有1篇及以上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技术资格规定的3篇论文中,有2篇及以上在二级及以上医学卫生刊物上发表。
(四)申报乡村副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25年;申报乡村正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具有医学院校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并在农村从事医疗卫生工作满30年。
第四章 申报、评审和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评审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必须经县(市、区)、市卫生局、人事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审核,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推荐,每年推荐人数不超过本县(市、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并统一由浙江省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经下一级评委会推荐参加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者,统一参加全省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业务考试。外语、计算机不作为申报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的必备条件,自愿参加考试的成绩,作为评价综合水平的参考医学.全在.,线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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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评审取得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人员,发给由省人事厅统一印制并验印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限在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聘任。
第十五条 乡村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总数,不超过本县(市、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5%,并由县(市、区)卫生局统筹安排和使用。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申报非乡村高级卫生技术资格的,仍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规定其他未尽事项,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浙江省人事厅、浙江省卫生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浙江萧山市关于2012年度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报评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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