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改进工作,积极探索,继续深化职称制度改革
1、积极稳妥做好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各试点市要充分认识深化中小学职称制度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国家改革扩大试点指导意见和省下发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的,抓紧研究制定本市的试点实施方案。各试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发挥好牵头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职能作用,主动与教育部门协调协商,形成合力,共同完成好扩大试点任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教育厅将加强对各试点市的政策指导,帮助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试点市要及时向省里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2、拓宽评价服务范围,为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提供评价服务。全省各职称工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在认真做好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的同时,适应市场经济体制和全省转型跨越发展要求,把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和国有事业单位中,按照《劳动合同法》签订了有效劳动合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全部纳入职称评审服务范围。各级负责管理或代理人事关系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工商联要认真履行职责,搞好服务,积极主动做好人事代理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按照《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晋人字[2006]47号)规定,做好特殊人才高级职称的推荐评审工作。按照《山西省乡镇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聘实施办法(试行)》(晋人职通字[2000]79号 )规定,做好乡镇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工作。
注重做好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工作。对在执业资格制度中有明确规定,取得该专业执业资格,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按有关规定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根据现岗位履职需要,具有相应工种高级工资格,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者,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中级职称;具有相应工种技师以上资格,并符合相应系列(专业)申报评审条件者,可申报评审相应系列(专业)的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