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 文化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其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得过国家级个人顶级奖两项以上,并在全国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第三条: 除学历、任现职时间及专业工作年限外,符合我省相应系列(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中的其它条件,并在任现职期间或近 5 年内取得如下业绩的,可申报评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一) 自然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主持完成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的科研、技术项目,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规定奖项三等奖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二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作者在国家专业出版社正式出版过较高水平学术、技术专著(在一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0 万字)。同时,获奖科研、技术项目在本行业推广、应用中取得了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出版的专著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过一定的影响,并被同行认可。
2 、作为主持或主要骨干完成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科研、技术项目,其成果经省级以上权威部门组织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获得两项以上个人国家发明专利,或作为独立、第一作者发表过多篇国家级高水平学术论文,其中三篇以上被国际权威检索机构收录。同时,获得的发明专利已有两项以上被转化,且已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在本专业领域产生过较大的影响,被国内同行认可的。
(二)社会科学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 、主持完成过多项省部级以上社科研究项目,获得省级以上权威最高奖一项和次最高奖二项以上,并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在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三篇以上,或在国家专业出版社出版过较高水平的理论专著两部以上(每部著作中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 15 万字)。同时,获得的科研成果分别被省、市以上党委、政府采用,并产生较明显的社会效益;发表的论文或专著在本领域产生过较大的影响,并被同行认可。
2 、文化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独立或主创人员,其完成的文艺作品,获得省部级个人顶级奖两项以上,并在全省同行中有一定知名度。
三、申报评审办法及程序
第四条: 全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由山西省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会设在省人事厅职称处,负责材料收审、评审会议组织、政策咨询等事宜。特殊人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根据实际情况采用考试、答辩、述职演讲、专家鉴定推荐与评委会评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