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考条件:
考试
类别 |
报考级别 |
所学专业或职称 |
学位或学历 |
报名条件 |
临床医学
预防医学
全科医学
药学
护理
其他卫生技术 |
中级:
主管药师
主管护师
主管技师 |
取得相应专业 |
中专学历, |
从事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 |
取得相应专业 |
大专学历, |
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 | ||
取得相应专业 |
本科学历, |
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 | ||
取得相应专业 |
硕士学位, |
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 | ||
取得相应专业 |
博士学位。 |
|||
助级:
药师
护师
技师 |
取得相应专业 |
中专毕业, |
从事药、护、技士工作5年以上。 | |
取得相应专业 |
大学专科毕业, |
见习1年期满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 ||
取得相应专业 |
大学本科毕业 |
见习1年期满后。 | ||
取得相应专业 |
研究生班结业或取得硕士学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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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级:
药士
技士 |
取得相应专业 |
中专以上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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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试科目:《基础知识》、《相关专业知识》、《专业知识》、《专业实践能力》。
二、成绩管理: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含主亚专业)之间各科目的考试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
三、相关政策:
1、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临床医学专业初级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
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
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护士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法》,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这两项考试由卫生主管部门负责。
2、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3、按照《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国人部发〔2006〕69号)有关规定,凡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的医师、护师,可提前一年参加全国卫生技术中级资格的全科医学、社区护理专业类别的考试。
4、报名参加2012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各级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日期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11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取得正规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
1.违反国家人事部12号令在停考期内的。
2.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
3.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
4.不具备文件规定的学历、资历。
5.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6.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四、相关政策:可聘任相应级别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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