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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更新:2012/8/29 字体:

安徽省卫生厅、人事厅

皖卫人〔2006〕93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的通知

各市卫生局、人事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修订的《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职称 高级 评审标准 条件 通知

抄报:卫生部、人事部

 

安徽省卫生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印 印500份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我省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培养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卫生机构专业技术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卫生工作实际和岗位要求,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安徽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主任医(药、护、技)师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第三条 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对在卫生专业技术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职称、身份等条件限制,破格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经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卫生机构中已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资格,并从事与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资格类别相同的医疗、预防、药学、护理、医技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或劳务合同仍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和在皖工作1年以上的省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非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卫生系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本专业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八条 积极承担医疗、卫生、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团结协作,学风端正,任期内年度考核或任职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九条 取得国家卫生部、人事部颁发的相关专业执业资格证书。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主任医(药、护、技)师

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二)副主任医(药、护、技)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年。

(2)获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后,取得主治(管)医(药、护、技)师资格并从事本专业工作满5年。

(3)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含符合省卫生厅、省人事局卫人〔1992〕206号文件规定的中医药师承人员)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20年,取得主管医(药、技)师资格满7年。

(4)获得护理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护理工作满15年,取得主管护师资格满7年。

第十一条 外语(医古文)、计算机、继续教育条件

(一)按照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省组织的医古文)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或符合有关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安徽省人事厅统一印发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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