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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关于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89号
更新:2012/10/30 字体:

2012年新疆自治区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2〕8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国家原人事部《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语等级统一考试的通知》(人发〔1998〕54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发〔2007〕37号)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新党办发〔2012〕28号)精神,按照坚持标准、区别对待、逐步提高的原则,结合实际,现就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外(汉)语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语种和级别

职称外语统一考试的语种为:英语、日语、俄语、德语、法语。其中,英语划分为综合、理工、卫生三个专业类别,每个类别分A、B、C三个级别;其他语种不分专业类别,只分A、B、C三个级别。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增设汉语考试,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可选择外语和汉语考试。考生可根据自己所从事的专业工作,按规定类别、级别任选一种语言应试。

二、级别划分与标准

(二)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外(汉)语考试成绩均应达到以下标准。

1.高等学校教师、党(干)校教师(大专及以上体制)、中等专业学校教师、技工学校教师、高职院校教师、自然科学研究、社会科学研究、卫生、国际商务师等系列(专业),按照“标准一”执行。

标准一:

级别  A级 B级 C级

语种  英语 综合 55 50 45  理工 50 50 40

卫生 55 50 40
日语 55 45 50
俄语 60 60 60
德语 55 55 60
法语 50 55 50
汉语 60 60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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