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的通知
豫人职〔2007〕17号
各省辖市和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和我省职称改革精神,结合卫生专业人员的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与业务主管部门协商一致,我们对《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豫人职〔2002〕28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
二○○七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