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84个专业类别(见附件1)。申报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选择申报专业,对未列入的专业,由申报者选择相近专业申报。
(二)未取得
资格的,不得申报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的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具备临床、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类别的
资格的,不得跨执业类别申报。
(三)在卫生管理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应申报卫生管理专业技术资格。但对从卫生技术岗位调任卫生管理岗位并兼任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允许其按照
卫生资格条件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对其卫生专业技术业务工作量酌情减轻。
(四)由于2005年10月15日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中初级资格考试与高级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同期举行,2009年申报评审卫生管理、医学工程专业高级资格的人员,暂不需要提供申报专业的低一级资格,其中转评人员提交规定篇数的论文中,至少有1篇为本专业论文。
三、评价方式
2009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一)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效用医学
全在
线网站
www.med126.com1.2005年10月15日考核成绩作为申报2009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本年度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将分析考核数据,确定本年度合格标准。考核成绩达到本年度合格标准,但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其考核成绩可作为申报2010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依据。
2.2005年5月28日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符合下列标准的,可作为2009年度申报评审的依据:
(1)正高成绩100分及以上,副高成绩500分及以上。
(2)申报社区卫生的人员,报考非社区专业(除全科医学外),正高成绩80分及以上,副高成绩450分及以上。
(二)免试对象
1.2005年10月15日正在援藏、援疆、援外的;
2.外省、外系统调入,确认我省同级资格的。
(三)先评后考对象
1.2005年10月15日,因公出国人员(须提供政府任务批件及因公护照复印件);
2.2005年10月15日,经所在单位同意并已报主管部门批准,执行十运会医疗服务工作的;
3.2005年10月15日以后,省外引进的。
四、工作要求
各市人事、卫生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各自职责,做好本地区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工作。
(一)申报程序
申报人员对照卫生类资格条件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单位人事部门对申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申报材料中有关学历、毕业专业、任现职时间、每年参加本专业业务时间、业务工作量、论文、相关科研成果、奖励等情况应在本单位公示1周,对公示中反映的有关问题要及时核查。对弄虚作假的,将按有关规定延迟3年以上申报。为申报者提供虚假证明的,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材料要求
申报人员的学历、任职(专业)年限、论文(专著)、病案、职称外语、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信息化素质培训)、奖项、科研课题(含批文、鉴定、结题)等要素的截止时间,均为2005年12月31日。提供的复印件,须由审核人签字和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印章。
相关表格式样可在省卫生厅网站中的“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评”栏目内下载。
申报材料必须按要求的格式进行分类整理装订。送审论文应提供引用的临床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来源一览表。送审论文多于规定篇数的,由申报者本人排序。
申报人员的数据信息应按照统一格式录入。
(三)时间要求
申报材料与数据信息软盘上报时间为:省和厅直单位于6月10日前送省卫生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各市卫生局于6月15日送省太湖干部疗养院,逾期将不再受理医学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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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政府举办的城市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人员,晋升卫生副高级资格前到农村或社区服务的要求
为了切实加强我省农村卫生和社区卫生工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10号)及其配套文件提出的“地(市)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生在晋升
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县级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的精神,结合我省城市卫生支援城乡基层卫生工作实际,从2009年起,对申报卫生副高级资格人员,将逐步要求提供有关到农村或社区服务的材料。为了保证服务工作的正常有序开展,对符合2009年晋升卫生副主任医师资格条件的城市医生,可先申报评审副主任医师资格,然后再根据安排到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从2010年起,将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必须提供到农村或社区服务的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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