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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 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
更新:2012/11/28 字体:



(五)申报程序和评审。

申报程序和评审按川人办发( 2005 ) 367号川人社办发〔2012〕53号文件执行。申报基层卫生高级(含正、副高)专业技术资格人员,须参 加答辩。经答辩、评审合格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职改办)发文确认其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五、其它有关问题

(一)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其受聘担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均从受聘之日起,累计计算至报名当 年的12月31日。

(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通过评审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资格证书》中 资格名称一栏填写相应资格名称并加注“(基层卫生)”。

(三)在我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暨艰苦边远县”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后,不能再享受本通知规定有关倾斜与特殊政策。各类地区的界定范围详见附件。

(四)取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本单位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空缺内 择优聘任医学全在线网站www.med126.com,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为聘任的必备条件。取 得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可在申报评审县(市、区)域内顺向、平行流动,不得逆向或向其他县流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既可申报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也可申报评审全省统一的卫生、中医药高级专 业技术资格,但不得同一年同时申报评审。所取得的基层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及单位聘用情况仅可作为其申报基层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六)按规定条件报考或申报相应资格人员,其业绩、贡献和荣誉不得重复使用。即在报考或申报某一级资格时,已经根据 本人的业绩、贡献和荣誉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不再重复使用原取得的业绩、贡献和荣誉。

(七)本通知所规定的“专业工作年限”与“任职年限”, 均含应达到的最低年限。

六、考评纪律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中单独实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结合是深化职称改革、完善评价方式的新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坚持条件,加强管 理,精心组织实施。要根据《四川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纪律》医线网站www.med126.com、《四川省人事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 严格考评管理,严肃考评纪律,规范考评行为。对在考评工作中 违反、破坏考评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及违反人事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通知有关规定与原规定不一致的,均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按照职能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四川省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暨艰苦边远县名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厅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1月22日

2013年四川省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考试报名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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