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报人员和单位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使用A4纸,一式2份);
(2)《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使用A3纸,一式15份);
(3)有关材料附件(需装订成册、附加材料目录单,加盖公章,未装订成册不予接收)。附件应包括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审验卡的复印件,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复印件,论文复印件、检索页,年度考核登记表,公示书面报告,个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获奖成果材料复印件,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申报教师系列);因年龄原因免试外语、计算机的申报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待查。
2、申报人员填写的表格和提供的有关材料附件必须真实有效,内容一致。在表格填报的业绩成果、论文论著必须有附件材料,否则按虚假材料对待。
3、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接收审核申报材料,要对申报人填写的内容、业绩成果和提供的有关证件、证书以及外语、计算机考试成绩单原件的真实性进行认真的审核,做到责任到人,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发现申报人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申报资格,并且三年内不准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审核人员未认真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同时和申报人一起在全区范围内通报。
(二)破格申报的要求
结合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更好发挥职称工作在吸引人才、使用人才中的激励作用,逐步建立我区高层次人才职称申报的“绿色通道”。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学历、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等条件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2)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自治区杰出人才奖”获得者;
(4)国家和自治区“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5)自治区的“草原英才”工程人选;
(6)自治区“深入工农牧业生产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
(7)科技成果国家级奖获得者或省部级一等奖获得者;
(8)在旗县及以下地区工作,获盟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和自治区行业一等奖各一项以上的获得者。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不受资历(专业技术资格取得年限)的限制,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
(1)自治区“新世纪321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2)科技成果省部级二等奖获得者;
(3)作为企业骨干为企业引进新技术、研制新产品,填补自治区空白获得省部级以上优质产品奖,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4)在大企业内获得三项以上成果奖,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者(经济效益须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证明)。
3、自治区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学科、重点领域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可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进行破格认定,根据其业绩确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4、从党政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三年之内第一次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可不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限制,但须符合其他评审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