⑸海外引进人才。
⑹卫生援外工作1年以上者。
⑺聘任中级技术职务后,参加国家、省指派的援藏等任务连续工作半年以上者。
2.援外一年以上的人员免进修学习。
(三)组织与管理
1.各级中医药行政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的组织实施。未确定对口支援任务的省、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或因对口支援工作计划变化等原因未能安排到对口支援机构服务的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安排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各派员机构结合受援单位实际,制定年度派员计划,在每年3月、9月底前分别报主管部门备案,市(州)中医药管理局、省级有关部门于每年4月、10月将对口支援汇总后报省中医药管理局备案。
2.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等督促落实机制。健全考核管理制度,接收机构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认真做好定期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人员的考核、鉴定等工作。
3.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和进修学习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福利待遇与派出单位所在科室同职务人员同等对待,差旅费、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补助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四川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四川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贯彻实施意见》(川人发〔2007〕8号)和《关于调整艰边地区津贴标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6号)等规定落实。
(四)其他事项
1.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定期服务和进修学习时间应连续安排,一律不得累计计算服务基层时间和进修学习时间。
2.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精神, 到基层定期服务和赴上级进修学习可按原注册执业范围执业,不属于超范围执业。
3.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时,提供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虚假证明者,3年内不得申报中医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申报中医类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服务基层和进修学习按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