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必须参加全国考试。
凡符合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须通过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取得护士执业资格。
(四)进一步加强评审委员会管理。
评审例会前,由省人社厅与省卫生系列高级评委会办事机构,共同在“评委库”中抽取评委,组建本年度的卫生系列专家评审委员会,未纳入“评委库”人员,一律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评审期间实行封闭管理。进一步加大专家遴选范围,逐步补充和完善现有的专家库。对在评审过程中违规违纪、营私舞弊的评委,终身取消其评委资格,并反馈至所在单位,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二、评审与考试人员范围
(一)凡在辽宁从事临床医疗、疾病预防、卫生监督、卫生保健工作且与单位确立了人事、劳动关系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的限制,符合相应条件均可报名参加评审和考试。在辽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自主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考试(国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二)离退休后现仍在辽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评审的标准和条件按现行政策执行,通过评审取得专业技术资格,不作为享受原单位工资及其它一切待遇的依据。
(三)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未经国家和省级政府人社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一律不得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
三、申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