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1)部省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1)
护师以上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 类学分数不得低于8 学分。
(2)市(州)级医疗卫生单位、二级医院(机构人员代码2-2)各级护理人员年度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的最低I 类学分数不得低于2 学分。
(3) 县级医疗卫生单位(不含二级医院) (机构人员代码2-3)各级护理人员年度有参加省级以上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记录,并获得相关I 类学分(分值不限)。
3、乡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机构人员代码3-1)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0 分(不区分I 、II 类学分)。
4 、任现职期内,经单位批准到上级单位专业进修(含出国培训)1 - 5 个月,经考核合格者,每月授予5 学分。6 个月及其以上,经考核合格者,视完成规定的25 学分(不区别I 、II类学分)。审核时需有派出单位和接受单位的证明及相应的考核证明材料。
三、学分审验材料
(一)((湖北省继续医学教育I 类学分审核表))(以下简称《学分审核表》由个人登陆湖北省医学会网站下载。
(二)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湖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I 类学分审验汇总表))(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在湖北省医学会网站下载。
四、学分审验程序
本次继教学分审验只受理II 类学分达标的继教对象I 类学分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