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开展2012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工作的通知
黑卫科函〔2013〕177号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卫生局,抚远县卫生局,省森工、农垦总局卫生局,省直、厅直有关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黑卫科发〔2008〕142号)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卫科发〔2011〕88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和要求,2012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年度学分审验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学分审验对象
省内医疗卫生机构具有初、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武警系统除外)。
二、分值及时限要求
每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25分,其中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I类、Ⅱ类学分不能相互替代。
2012年度学分审验时限为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期间所获得的学分。
三、学分审验材料
(一)《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册》(以下简称学分登记册);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参加与所从事专业相关或相近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学分的有关证明材料(学分证书需提供原件,已发表文章和出版物、获奖证书、接受进修单位的证明等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三)黑龙江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汇总表(以下简称学分审验汇总表,见附件),同时报送该表电子版。
四、学分审验机构
省医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
各市(行署)卫生局、绥芬河市卫生局、抚远县卫生局、行业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卫生技术人员的年度学分审验,将审验结果报卫生厅备案。
五、学分审验程序
(一)卫生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审核其年度所修的学分,填写在《学分登记册》上,并汇总填入《学分审验汇总表》。
(二)各审验机构按照《黑龙江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及相关文件要求,每年对所辖医疗卫生机构内卫生技术人员获得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核实认定,I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且总学分数达到25分者为合格,在其《学分登记册》上加盖年度学分审验合格章,作为年度考核以及申报周期学分审验的依据,并将审验结果于7月5日前报省卫生厅备案。
六、学分审验时间和地点
卫生厅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年度学分审验时间为2013年7月8-12日,地点: 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香坊校区)培训科,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72号,联系人:刘献群,联系电话:55666931,13796831755。
其它医疗卫生机构年度学分审验时间和地点由各市(行署)卫生局和行业卫生主管部门自行安排。
七、其他要求
(一)请各地按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组织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年度学分审验工作,并为做好2013年度拟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周期学分审验做好准备。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对弄虚作假等舞弊行为,当事人所获年度学分作废,并追究经办人责任。
(三)本通知及相关文件可从黑龙江省卫生信息网首页进入“科技教育”栏目中下载。
黑龙江省卫生厅
2013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