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3年申报评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条件要求
(一)基本条件。
参加全省卫生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
2.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
1.发生医疗事故责任未满三年者。
2.发生医疗差错责任未满一年者。
3.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
(二)学历及任职年限。
1.申报评审卫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医学博士后出站人员。
(2)医学博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
(3)医学硕士学位,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4年。
(4)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5年。
(5)医学大学专科毕业,受聘卫生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从事本专业工作不少于7年。
2.申报评审卫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医学大学本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2)受聘副主任医(药、护、技)师职务5年以上。
大学普通班毕业生在晋升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时其学历按具备规定学历人员对待。
3.破格申报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须符合《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有关规定。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艰苦边远山区、边远山区、贫困山区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调离这类单位或地区后,不再享受《省人事厅、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卫生专业高级技术资格考评结合工作的通知》(川人办发〔2005〕367号)规定的有关政策。
4.申报评审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学历及任职年限须符合《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评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2〕413号)有关规定。
5.卫生援外医疗队员援外一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一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援外两年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提前两年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6.民族地区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在民族地区支援服务的内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享受省卫生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川卫办发〔2010〕621号)等文件规定的有关政策。